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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提醒函

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6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办法》落实工作提醒如下:
一、切实认识《办法》的重要性
食品相关产品与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订了《办法》。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规章,也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的重要措施。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规定落实责任。有违反相关规定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严格按《办法》要求落实责任
(一)建立相应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控制,生产、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过程、出厂等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配备相应人员。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办法》所列生产企业于2023年3月1日前全面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督促企业建档造册,鼓励对外公示。
(三)落实相应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执行。
(四)严格档案管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原辅料控制,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估及验证,产品检验等都要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不足二年的或者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实施环节追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有效追溯。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和销售信息,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六)标识信息符合要求。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直接接触食品的食品相关产品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将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以电子信息、追溯信息码等方式进行公示。
三、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办法》实施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持续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对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严格依法处置。
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认真学习《办法》,按照本提醒函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届和广大群众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请及时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拨打12315投诉举报。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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