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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降费决策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助力企业纾困增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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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收费主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四、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行政机关不得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服务收费。

七、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口岸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推动降低偏高收费标准。禁止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八、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开展中间业务不得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转嫁抵押登记费、抵押评估费等。

九、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提醒告诫函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菏泽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集中执法力量对涉企收费领域开展重点检查,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涉企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收费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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