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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案例——某经营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9日,本局接到××酒业有限公司投诉称,某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店内发现标有“××”商标标识的白酒22瓶。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的22包白酒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份从济南某门市部以60元/瓶的价格购买了30瓶标有“××”商标的白酒置于其店内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白酒8瓶,价格为80元/瓶,违法经营额为2400元。针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22瓶白酒,本局委托并经××酒业有限公司鉴定,该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调查与处理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2瓶;

2.罚款8000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采购“××”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由于当事人进货时未当场索取并留存供货者营业执照、许可证,属于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所要求的免责情形,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物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进货时未当场索取并留存供货者营业执照、许可证,属于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所要求的免责情形,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支付了8000元的罚款。此案警示每一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才能确保安全,同时也依法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使自己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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