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4日,本局对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监督抽检,经某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产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8月1日,我局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28日从某店购进食品原料1.5kg,购进价格5元/kg,货值金额7.5元。该批次食品原料除抽样所用1kg外,剩余0.5 kg经过餐饮加工制作成3份食品供顾客食用完,销售收入15元。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原料的检验合格证明。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19000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采购的食品原料经抽样检验,产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该批食品原料剩余部分已全部加工成食品销售给顾客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中脱氢乙酸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限量使用了该添加剂,也可能是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该添加剂含量较高,还可能是在添加过程中未准确计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在从轻处罚的幅度内顶格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在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而当事人却没有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这些食品原料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支付了19000元的罚款。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案例充分彰显了我局始终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以实际行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同时也对食品经营者做出一次严厉的警示,让食品经营者充分认识法律的权威,食品安全无小事,违法必受罚,从而增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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